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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关于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形的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3-31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和省政府要求,我市对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形的规定提出了修改意见,并报省政府批准同意。现将修改后的《无锡市关于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形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15 年 1 月 10 日

无锡市关于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形的规定
第一条夫妻一方婚前非婚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育的;
第二条夫妻婚后生育的两个孩子(其中第二个孩子系经过批准的生育)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均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第三条只有一个孩子的农村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兄弟或者姐妹,且该兄弟或姐妹为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为无生育能力的;
第四条只有一个女孩子的农村夫妻,女方兄弟均为残疾且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将严重影响婚配,夫妻共同赡养女方父母和兄弟的(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个);
第五条只有一个女孩子的农村夫妻,男方无兄弟且只有两个姐姐或妹妹,其中一个为残疾且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第六条只有一个女孩子的农村夫妻,女方无兄弟,男方虽没有到女方家落户,但已共同承担起赡养女方父母的义务(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
第七条再婚夫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双方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孩子的;
(二)一方为独生子女且未生育孩子,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孩子,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孩子的;
(三)一方为独生子女且未生育孩子,另一方已生育两个孩子的;
(四)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未育,或符合本条第(三)项规定,经批准再生育的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第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 年3月17 日发布的《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形的规定》(锡政发〔2005〕75号)、2014年6月24日发布的《市政府关于修改<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形的规定>的通知》(锡政发〔2014〕8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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